(一)异地转入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其他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职工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下载登录“成都公积金”手机APP等线上渠道或服务窗口发起转移申请;缴存单位可通过服务窗口发起转移申请。通过服务窗口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 职工本人申请:
(1)《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表17)一式两份。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2. 单位经办人申请:
(1)《成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公积金表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印章。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表17)一式两份。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印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异地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 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无正处于受理过程中的或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 个人缴存账户已封存,且封存时间满半年。
3. 个人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
4. 职工未纳入骗提套取不良行为登记。
5. 联系函中职工身份信息、原单位名称、原个人客户号准确无误。